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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3.28
智慧運算工程博士學位學程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一、 本作業規定依據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二、 本院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具下列資格:
(一) 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向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申請者。
(二) 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或碩士班修業滿一年以上之研究生,修業期間在校成績總平均為 80 分以上、總排名為班上或系上前 1/3、特殊優秀表現(事件)或獲得指導教授推薦。 經甄試及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甄審會議通過,並將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考進行方式及招考方式。
三、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前項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四、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辦理本案之甄試得與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同時舉行。其甄試方式、評定成績及試務比照本院招收博士班研究生共同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五、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應將其甄審通過名單有關資料及甄試委員會會議記錄,於每年 7 月 31 日前、 1 月 31 日前提報教務處彙辦相關簽核事宜。
六、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於學期開始前須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取消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核准逕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七、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院、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 一) 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 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八點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八、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九、 碩士班學生經本院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十、 本作業規定經學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