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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公告】重申貴單位所屬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作業,並遵守招生倫理、落實保密暨利益迴避原則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3月9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1260號、111年4月8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1672號、111年5月9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1845B號函及114年9月23日臺教高(四)字第1142202943號函辦理。
二、貴單位辦理高中生之營隊或活動(含非學分班),應遵守「不得收費,亦不得授予參與證明或結業證書」之規定。無論是否涉及學習歷程之輔導或製作,學生皆可能將該證明或證書作為學習歷程檔案,後續升學報考校系將衍生招生倫理問題。
三、本校教職員若以個人名義參與「營利性質」涉及學習歷程檔案準備或充實的營隊、課程或諮詢工作室等活動,藉以收取報酬,恐涉不當兼職且有嚴重影響學校聲譽及招生公信力之疑慮。
四、當學年度擔任試務或甄試委員者,須遵守迴避原則,避免產生招生倫理爭議或不當解讀。
五、倘有違背招生公平性、損及社會各界對於多元入學制度之公信力之情事,如經教育部查處確有違反上開事項者,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納入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及相關獎補助款之參據;本校將依情節調減相關單位之招生名額及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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