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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修正重點為第6點第1項第7款之語言能力證明相關規定,將自115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作業起正式適用(附件一)。 二、113年10月公告之114學年度招生簡章係依原規定(附件二)編製,故114學年度春季班之初審作業仍依原規定語言能力條件最低要求(如下)辦理,各系所得於複審階段自行篩選: (一)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須達A2級(含)以上。 (二)英語文能力測驗須達CEFR B1級(含)以上。